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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立项评审(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08室 邮编:20000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截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委认定
申办对象资格: 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中方控股中外合资企业单位开发、生产的符合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支持范围的新产品项目,均可申报。  其支持范围的新产品是指,在本市第一次(或首批)试制生产、并已有市场销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包括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不包括进口零部件(含散件)组装的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常规食品、小家电等日用品、动植物品种资源以及非上海地区生产的产品。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申办手续:

  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本市企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中央等在沪企事业单位,通过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主管部门经严格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填写《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申报项目初审汇总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一式两份,将其与项目申报材料和计算机软盘报送上海市新产品、中试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上海市新产品、中试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地点:钦州路168号7楼,电话:64367128。
  申报上海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申报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

  (2)鉴定证书;
  (3)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证、销售的必备文件(复印件);
  (4)对污染环境的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达标证明;
  (5)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一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新产品查新检索证明;
  (6)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8)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和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9)其他能反映产品特点的材料,如国内外产品性能比较、经济-社会效益等。
  申报上海市新产品鉴定计划的项目,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申报表》:word格式下载PDF格式下载  (2)可行性报告;
  (3)其他能反映产品特点的材料。

  

办理程序:

  1、申报项目受理
  受理项目申报,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申报项目库,并汇总统计。
  2、组织专家评审
  行业评审专家组,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科学、公正、严密地作出评审,以确保上海新产品的质量和水平。
  3、立项审定、下达对评审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财税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作出最终审定,并编制年度"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由市科委颁发《上海市新产品证书》,下达实施。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向申报单位收费。
办理依据:  1.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等八部委颁发(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文);  2.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3.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4.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工作程序》(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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