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环保绿化 >> 查看资料

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核发(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定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5、进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国家林业局的批准文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办手续:

  1、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核发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的,提交合作研究等协议及工作方案;
  4、证明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行政许可受理处→填报《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申请表》→受理审查→审核→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申请人
  许可流程:
image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