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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行政检查事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
事项内容: 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履行程序: 根据监察计划,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到现场监察,如情况正常,填写现场监察单,如情况异常,除填写现场监察单外,还应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能作处理的,立即处理解决;现场不能处理的,发约见通知书。
权利义务: 检查单位的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义务: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能隐瞒、拒绝、阻挠。
事项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通过,1997年5月2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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