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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师(含武警)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须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办理地址: 镇宁路465弄18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军队(含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军队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申办手续:

  (复印件用A4纸)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除《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外,其余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大小。

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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