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师(含武警)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须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办理地址: | 镇宁路465弄181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
办理时限: |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军队(含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军队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
申办手续: |
(复印件用A4纸)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除《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外,其余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大小。 |
办理依据: |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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