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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连续注册申请(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办理地址: 镇宁路465弄18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 本市医疗机构护士的连续注册; 2.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在其他机构受聘于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注:在注册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办理连续注册。
申办手续: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中断注册未超过五年者,需提交《上海市在职教育登记册(护理专业)》原件(在职教育学时要求:每年度≥15学时。学时证明应符合在职教育入册范围要求。学时数由受聘或拟受聘用医院护理部汇总、确认、盖章。)

  4、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践证明;

  5、《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小证);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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