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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4A004
事项名称: 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2、《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
3、《关于对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加强审查的通知》([87]首规字第一号和[94]首规字第003号)
4、《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京建法[2004]523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收费标准: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建委(工程计划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广莲路5号
乘车路线: 802路、52路、21路、320路、827路北京西站下
联系电话: 63985437
监督电话: 63987624
相关网址: //www.bjjs.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
2、新征地的项目己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
3、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4、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文件;
5、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6、提交材料齐全、规范。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报表》;
2、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3、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并已取得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批复的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土地出让许可文件、环保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卫生和文物等部门审查的,应具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审查文件;
4、新征占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许可批复文件;
5、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军队建设项目应具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建设项目不予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出具建设项目批复单位的书面说明,建设单位需提供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文件;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批准的,制作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批准的,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计划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
3、乘车路线:802路、52路、21路、320路、827路北京西站下
4、联系电话:63985437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js.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中央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申请施工项目计划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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