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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诉:4种言词证据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结论。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三种鉴定结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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