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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刑罚的裁量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要求:

  了解:量刑概念、原则,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理解: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自首和立功的处罚,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累犯和缓刑的关系,数罪并罚的方法。

  本章考点及命题模式分析:

  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制度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命题主要涉及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技术型较强,理论性较弱,基本属于送分的范围。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总则:(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

  分则:重要条文归纳。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2)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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