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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辅导:第二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2-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期与上诉状。

  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意见177条)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三、上诉的撤回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审改规定36条)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的适用: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188条)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2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3条)

  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问题: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意见184条)

  离婚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5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民诉法153条)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发回);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定发回)

  4、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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