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7C014-01 |
事项名称: |
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条)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至三十六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
乘车路线: |
118,392,748,701:二里沟东口下 |
联系电话: |
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
监督电话: |
83979446 |
相关网址: |
//www.bjda.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除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1、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3、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5、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6、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7、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中药无菌制剂的提取物不能委托生产;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满足委托生产品种需要并保证其产品质量; 10、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11、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应是经复核的包括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在内的质量可控的标准; 12、现场检查符合验收标准。
二、申请 (一)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6、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7、委托生产合同; 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二)中药提取物的委托生产,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示范 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 (三)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5、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6、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四)以上三项申请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 份; 3、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 “ 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下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3、乘车路线:707:五里沟站下 416:肖君庙站下 416:五里沟站下 405:五里沟站下 421:麦子店西街站下 953:麦子店西街站下 627:四元桥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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