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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代理关系的消失

发布日期:2012-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必然引起代理关系终止,《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终止的;

  (4)在被代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如取消监护人资格、解除收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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