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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辅导:死刑缓刑复核

发布日期:2012-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记忆点:合法改,改判不加重

  合——核准

  法——发回重审

  改——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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