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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辅导:指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 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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