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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之行政许可法命题点

发布日期:2012-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命题角度1:国务院既可以设定经常性许可,也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重点掌握(1)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许可是用决定方式作出的。(2)非经常性许可如何转化为经常性许可?期满后自己制定行政法规或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当然,临时性许可除外。

  命题角度2: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1年之内的临时性许可(其他行政规章无权设定)。期满后的转化:提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命题角度3:设定禁止。地方性立法文件(包括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3种许可:国家统一资格、企业登记和前置许可、地方保护主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命题角度1: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重点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其中,委托的对象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有效的学习方法是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此处内容放在一起比较掌握。命题者经常用比较性的题目来加大考试难度。

例如,2004-2-75.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CD)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解析:这是一道经典的比较思维题目。行政许可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性行为,必须定期评价;行政处罚是一次性处理,不能定期评价。A错误。许可和处罚的授权实施规定完全一致,B正确。行政许可委托对象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委托对象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C错误。行政许可采用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没有采用该原则。D错误。

  命题角度2:相对集中许可权。注意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别,(1)前者是国务院批准,由省级政府决定;后者是国务院直接决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给省级政府决定。(2)前者无许可类型上的限制;后者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中央垂直领导部门的处罚不得集中。

  命题角度3:“一个窗口对外”和“统一办理”。注意两者的区别,(1)前者是一个机关内的统一,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集中;后者是一级政府辖区内的统一,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集中。(2)前者是“应当”统一;后者是“可以”统一,也可以分散办理。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形式上的集中,许可权还是掌握在各自手中。这与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实质集中不一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命题角度1:一般程序。(1)申请的方式必须书面。(2)补正材料的通知期限、次数以及未通知、逾期通知的后果。(3)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4)实质审查的人数。(5)跨级审核中下级的审核期限、只需一份申请材料、下级不审核或不报上级的应当告下级。(6)涉及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7)决定10日内书面送达,准予的许可决定应当公开、拒绝的许可决定不得公开。(8)效力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全国有效;地方性立法设定的辖区内有效。(9)延续申请期限,期限届满30日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期限届满前;逾期后果,视为准予延期。(10)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命题角度2:听证。行政法中有4种听证:行政立法听证、许可听证、处罚听证和复议听证。区别在于:(1)启动方式:依职权的是行政立法听证;依申请的是处罚听证;既依职权又依申请的是许可听证和复议听证。(2)听证必须:“应当”听证的是许可和处罚,只要符合条件,当事人申请听证,就必须举行听证。“可以”是行政立法听证和复议听证,其中涉及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立法也是必须听证。(3)案卷排他原则:只有许可听证适用,其他不适用该原则。许可听证和处罚听证的比较,首先,区别:(1)条件不同:许可听证有两个条件:法定或关系到公共利益时应当听证,涉及他人重点利益时应当通知申请听证权;处罚听证的三个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不是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治安处罚是2000元)罚款。(2)期限不同: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是5日、处罚听证是3日;许可听证要求接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处罚听证没有该要求;当然两个听证都要求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3)处罚听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许可没有规定。其次,相同之处:(1)公开听证;(2)回避(都分为程序回避、实体回避);(3)免费。

  命题角度3:特许。重点掌握(1)特许的实施方式: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2)特许的信赖利益补偿:行政许可补偿诉讼中对于特许的补偿数额是以实际投入为标准,而其他行政许可种类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实践中实际损失会比实际投入更多。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

  命题角度1:撤销。重点掌握:(1)“撤不撤”:行政机关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违法“可以撤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不得”撤销。(2) “谁来撤”:许可机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包括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3)“赔不赔”:机关违法的,赔;被许可人违法的(欺诈或贿赂),不赔;被许可人和机关都违法的,不赔。(4)“后遗症”:申请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的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既遂的(取得了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遂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申请。

  命题角度2:注销。掌握注销的5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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