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重点之刑法的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
◆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
◆“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
◆领域的认定标准——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请注意:国际列车和航空器、船舶的适用原则不同。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航空器在哪里,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二)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即国外犯,我国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即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对于属人管辖原则,要掌握:
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
(1)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
(2)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对于保护管辖原则,要掌握:
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
(1)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
(2)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要掌握:
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活动罪、灭绝种族罪等;
(1)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四种管辖原则之间彼此并不重叠,对同一种犯罪,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例如对在中国杀害我国公民的外国人,只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其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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