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辅导之犯罪的主观方面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罪过: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来掌握。
区分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办法:
1、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他该不该认识到?(有无认识义务)
3、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把握这三点,就能比较深入地掌握罪过的分类与特征。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过于自信:认识到了,但并不想让结果发生。
所以:
1、如果都认识到危害结果,且都不反对结果发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间接故意;
2、认识到危害结果了,如果不想让结果发生,就是过于自信;
3、都没有认识到的,如果能够预见,就是疏忽大意,否则是意外事件。
注意:认识错误时,如果误把甲当乙杀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时把面偷回来了。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二、目的与动机:
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考查重点]
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无论怎么错,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2、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量刑。
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如果你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你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具体分类:以白糖当砒霜的、以砒霜当白糖的(犯罪手段);把人当熊“猎捕”的,把熊当人杀死的的(犯罪对象)等,处理原则都一样。
注意:认为盐水会毒死人而故意用盐水毒人的和迷信犯都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手段并无认识错误。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简单说就是:如果你因我的行为而死,但死法和我想的不同,那我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本欲淹死他人,但井里没水,他人被摔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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