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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采伐、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三环中路双全大厦718722 

    620150806205601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1网下办理:书面申请

2、网上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树权单位申请一份;

     2、《采伐林木申请表》三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林权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林木权属证明一份(依据同上);

4、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情况、审核意见及书面请示一份(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三项);

5、珍贵树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6、如为工程建设项目,须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批准文件及规划许可证件、补偿协议;

7、如清除枯死珍贵树木,须提交林保部门枯病死树鉴定意见一份(依据《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管理程序》第五项);工作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2、现场审核申请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四至、林种、树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工程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1]7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京政发[2002]17号)的文件精神。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移交复审人员。

如需专家评审,应及时将具体要求和安排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工作标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该许可事项进行审定,然后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上签署审定意见,转林政资源处主管人员。

如需市政府审定的,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五、制发行政许可决定、收费

工作标准:1、按批准情况在政府网上进行公告(2002年,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的要求);

2、按《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上批准的项目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

3、依照法律规定,收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发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审定许可的项目,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发证的,发证人按规定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缴费用后,与有关单位签订《林木采伐责任书》,并实施监督;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发证的,所属区县发证人按规定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缴费用后,与有关单位签订《林木采伐责任书》,并实施监督。

2、对经审定不予许可的项目,制作“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达行政决定

工作标准:送达通知书填写齐全、规范;按时送达决定。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审定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经审定不予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不予许可的决定书。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北京市经委、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木材费用负担的规定》(<89>京林<>字第99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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