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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辅导之一般地域管辖

发布日期:2012-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起诉公民:户籍所在地

  (2)起诉法人: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起诉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17 条。

  注意: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问题 ★★★

  ①公民的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4、5条。

  ②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意见》7 条。

  2.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身分关系案件:①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A.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意见》12条

  ②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意见》9条。

  ③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意见》10条。

  劳教、监禁案件:双方均被劳教监禁:A.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1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B.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意见》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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