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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诉辅导之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民诉》34条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海诉》7条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案件专属管辖(国别管辖) 《民诉》244条

  (1)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的不动产、继承遗产、港口作业纠纷,按照国内专属管辖处理。

  优先顺序:

  (1)专属管辖是法院之间的分工,虽属专属管辖、仍可约定仲裁。《意见》305

  (2)专属管辖优先于其他地域管辖规定,协议管辖、被告反诉、追加第三人均不得违反。

  (3)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的后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判决生效后,还可以“管辖错误”为由进行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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