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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诉辅导之诉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主要集中考查诉的种类的运用。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第三,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二、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也可以称为形成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例如甲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其丈夫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等。可见,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具有以下不同于确认之诉的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地现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或者消灭发生争议。第三,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变更或者消灭。

  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此外,根据当事人要求对方为给付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

  (2004/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知识点]诉的种类的运用

  给付之诉的核心在于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选项A中的甲请求乙不为行为,属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选项B中丙的请求实际上是消灭合同关系,属于变更之诉;选项C中男方的请求本质在于改变其子的抚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选项D中王某的请求为解除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双务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单务关系,如基于出借人将借用物出借给借用人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第三,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提示]注意消极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分

  消极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本质区别在于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不同。消极确认之诉的前提在于争议双方就双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因此,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而变更之诉的前提在于争议双方现实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是就是否应消灭或者变更该法律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因此,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消灭或者改变双方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如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其生产产品的行为未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则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如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儿子归前妻丁某抚养,则属于变更之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内部结构调整,提出解除合同,遭到乙公司拒绝。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存在几种诉?属于何种性质的诉?

  [知识点]诉的种类的运用

  本案存在一个诉,即甲公司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变更之诉。注意,在判断诉的种类时,务必立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为结合实际案例准确判断各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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