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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高频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3) 确定无效,即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例题】(1)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部分民事行为不具有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

  2.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

  (1)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可以实施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细小的行为。其他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他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后实施的,为有效民事行为;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不存在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其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仅仅是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则不为无效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这是要特别予以注意的地方。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这里所说恶意,是指当事人存在有目的有动机的故意;所说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通谋,应予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在学理上很多学者认为,只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无效,损害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不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本书作者也持此种观点。但是在司法考试当中,仍应采用无效说。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包括为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伪装的民事行为、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真实的民事行为。

  【难点辨析】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应如何理解。这里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是形式合法而非真意的民事行为;二是意思表示具有真意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形式合法的民事行为因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效力;意思表示真实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例题】(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他人或自己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本身也许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所附的条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6) 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在认定民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行性规定时,一般只需证明这种违法的客观事实即可,至于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行为人的动机是否违法,在所不问。

  (7)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特别注意,自始客观不能是指标的不可能实现或者根本不存在。如,买卖永动机的合同或者买卖月球土地的合同。嗣后不能,或者主观不能,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房屋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灭失,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3.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至于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返还义务人必须按原数或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付给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

  (2)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里所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难点辨析】

  第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应从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人民法院能否以职权主动作出无效判决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主张无效,而主张违约,人民法院能否以职权主动作出无效判决,存有疑义。依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似乎人民法院不能作出无效判决,但应当知道,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是建立在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无效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问题,对此,应适用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故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无效判决。  

  第三,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依德国和日本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因消失以后,经当事人承认,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与无效行为内容相同的新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并不强调当事人的承认要件,也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为一新行为,无效原因消除以后,该行为或自始发生效力,或经当事人承认发生效力。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再如《担保法解释》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例题】(3) 甲建筑公司为三级建筑企业,不具有建筑多层楼房的资质。但通过关系,仍获得了乙发包方的建筑多层楼房的合同。但在建筑过程中,甲建筑公司取得了相应资质,后工程如期完工,经验收合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与乙的合同无效    B.甲与乙的合同有效C.甲可依合同获得工程款  D.甲只能依法获得工程款

  第四,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是指某种法律行为在甲种法律行为上,应为无效,但符合乙种法律行为之有效要件,便确认其为乙种法律行为并使之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照相关司法实践,采无效民事行为之转换的学说。

  通常情形包括:(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如不符合物权设定要件,但符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可认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2)无效的行纪,可认定为商业代理。(3)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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