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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高频考点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但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包括: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主要有:① 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②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④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⑤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两种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一是物权法规定在协议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如将抵押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是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抵押给某一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撤销该抵押行为。至于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继承、放弃遗赠、放弃赠与等消极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

  【例题】(1)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2)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3)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这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一种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另一种是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债务人是否陷于资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应由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受益人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对此需把握几点:①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在其取得一定财产或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为已足,与债务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在所不问;③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即使受益人受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只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④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即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还须具备受益人恶意的主观要件。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 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 撤销权的行使在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撤销权的行使应依债权保全的需要为之。如果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成立动产买卖合同而尚未交付该动产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采用形成之诉便已足够;但在动产已经交付时,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撤销该动产买卖合同,而且需依给付之诉请求该第三人返还该动产。

  3.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1)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 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但该返还财产是向债务人返还而不是向债权人返还,因为撤销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 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应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难点辨析】

  第一,主观要件问题。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受益人要求存在主观恶意,应为无疑,但是否要求债务人的恶意,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要求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主观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主观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有偿的情况下,只要求受益人的主观恶意即可,不要求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因为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的区分没有意义。从方便撤销权的诉讼来看,第二种观点具有意义。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不要求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应为无疑。但是否要求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对此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因为此种情况下,受益人仅失去无偿得到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要求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因为撤销权的行使目的是针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而非其他行为,因此,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除有经济利益的考量以外,还有伦理价值的考量,故要求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为宜。本书作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这就减轻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举证负担,利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能够反证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一种基于社会礼仪的、正常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享有合理的抗辩理由。

  【例题】(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三/52)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第二,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返还的权利,采该说为德国民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是法国民法的通说,我国司法实践采此种观点。

  【例题】(3)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三/9)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债务人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时间界点问题。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应当是债权发生之后进行的,如果在债权发生之前进行的,债权人则不享有撤销权,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只能是债权发生后才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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