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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高频考点: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1)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前者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加,即财产不应增加而增加;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例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本应承担的债务被免除。

  (2) 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后者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3) 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当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当事人于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其利益的取得当然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为没有合法根据。

  【例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2005/三/10)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二、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因受益人之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第一, 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该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此时:① 如果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受益人于返还请求权行使时现有的利益均属之。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例题】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三/14)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此时,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第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分别确定应予返还的利益范围。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利益扣去必要的费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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