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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经法辅导:破产原因

发布日期:2012-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原因与重整原因【考点】

  《破产法》第2条第1款针对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确立了复合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破产法》第2条第2款确立了企业重整的原因,具体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二)商业银行的破产实行单一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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