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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高频考点:判决和裁定

发布日期:2012-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㈠不予受理;

  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㈢驳回起诉;

  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㈠、㈡、㈢项裁定,可以上诉。

  3.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形】

  ⑴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

  ⑵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

  标注:决定是针对在诉讼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紧迫性问题时,法院所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无论法院对何种问题的决定,都在法院作出决定时或者决定送达时生效,当事人对此并无上诉权,只能针对法院作出的部分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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