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高频考点: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的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㈡有明确的被告;
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
①只要起诉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就应当受理。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至于起诉人能否胜诉,属于实体问题,不能作为是否受理的判断依据。
②诉讼时效超期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先受理。经审查如果无正当理由过了诉讼时效,则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③依照法律的规定,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2.【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人不受此限)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法院审理终结后,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只要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已在实体上作出了处理,当事人不服,只能上诉或者申诉。
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6.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经法院通知,必须参加诉讼。
通知当事人是用传票,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
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⑵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⑷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
8.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9.【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0.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1.原告经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缺席判决的情形如下:
⑴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⑶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⑸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15.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书错误的,不能自己直接进行补正,只能按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正。判决书中有笔误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等,不能直接在判决书中改正,也不能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应该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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