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高频考点: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2-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民诉意见》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民诉意见》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意见》121.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民诉意见》122.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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