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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高频考点: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2012-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对此裁定不能上诉,只能申诉(不同于再审的申诉),所以是一审终审。

  2.特别程序的特点:

  ⑴特别程序是几类比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案件,各自独立地适用一种特别程序。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也不能混合适用。

  ⑵特别程序没有原告,其程序的发动,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⑶特别程序案件中均没有被告,因而不存在反诉、调解等问题,也不存在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

  ⑷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不适用陪审制。

  ⑸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之提出上诉。

  ⑹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⑺特别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于其他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30 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4.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

  5.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要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不得声明不服。

  6.宣告失踪的公告时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8.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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