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考点:地役权要点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定义】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1.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例】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

  【例】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①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②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这和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

  3.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