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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11-01
事项名称: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乘车路线: 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联系电话: 67187449 67186699-1907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www.bjda.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境外产品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 申请单位 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 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一致;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7、《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8、产品说明书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9、《说明书批件》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10、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11、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12、提交广告申请审查系统软盘内容应符合要求,并将信息导入国家局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
13、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应与所提交材料一致,保证声明应对申请目录及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对于提交的软盘、样带、光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书的授权方一致,被委托人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3份(需打印);(声) (视)(文)
2、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3、生产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4、《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5、《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复印件2份;
6、经过药品监督部门审查的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批件》复印件2份;
7、如果申请单位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应提供下列有关资质文件2份:
(1) 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如果申请单位为广告经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申请电视广告的还需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9 、广告申请审查系统软件导出的软盘;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内容包含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如需提交样带或光盘的,一并作出所提交的软盘、样带或光盘中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1、授权委托书3份;
12 、证实广告内容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对同意发布广告的,下达《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对不同意发布广告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3、乘车路线: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4、联系电话:67187449 67186699-1907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da.gov.cn/


办事依据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5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相关表格下载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声)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文)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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