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北京)
事项编号: | 0037C011-02 |
事项名称: | 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
乘车路线: | 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
联系电话: | 67187449、67186699-1907 |
监督电话: | 83979446 |
相关网址: | //bjda.gov.cn |
备注: |
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一致(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7、《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8、产品说明书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9、《说明书批件》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10、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11、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1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应与所提交材料一致,保证声明应对申请目录及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1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书的授权方一致,被委托人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许可的,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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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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