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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3C002
事项名称: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 邮编:100007
乘车路线: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联系电话: 64017650 64071606
监督电话: 64001627
相关网址: //www.bjw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管理使用单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函;
2、房产证明;
3、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4、区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文物局公函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4、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5、监督电话:64001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ww.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文物局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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