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5C045-03 |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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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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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办理机构: |
各区县工商分局和所在地工商所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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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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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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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15 |
相关网址: |
//www.baic.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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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4、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注销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工商分局和所在地工商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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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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