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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5C045-02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办理机构: 各区县工商分局和所在地工商所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2315
相关网址: //www.baic.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4、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3)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工商分局和所在地工商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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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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