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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产品注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37-02
事项名称: 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产品注册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附件2)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联系电话: 83979426、83979427、83979465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产品注册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产品注册初审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申办条件:
1、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
2、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4、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一)、(二)规定的药物外,新药申请批准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同单位生产。
5、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
6、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
7、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申请,申请表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按原程序申报。
8、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二、申请
(一)申请人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1、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申请表》填表程序并安装在电脑上。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修改、保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数据核对码一致。
3、制作其它需要提交的电子文档(压缩成ZIP格式)。
4、将全部电子文档发送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件地址:Yuhuan@bjda.gov.cn
(二)申请人需按分类提交如下纸质申报资料:
1、申请临床研究: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3)申报资料目录
(4)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详见各分类)
2、申请生产: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物临床研究批件
(3)《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4)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照品原材料回执单
(5)申报资料目录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临床研究资料

【注册分类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
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6

综述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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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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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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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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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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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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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资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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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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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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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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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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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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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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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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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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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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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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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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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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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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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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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 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8,指见说明之第8条。
5、“△”: 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 说明
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对监测期内的新药,如生产工艺确有重大改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仍可按照该新药原注册分类申报。
2、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3、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4、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5、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6、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
7、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8、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9、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10、属注册分类1的新药,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
11、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2、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8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4、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5、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6、属注册分类2的新药,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7、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8、属注册分类4的新药,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9、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2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试验,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6、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7、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六、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参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其中资料项目22、26可以免报。
2、申报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可免报资料23、24、25。
3、申报放射化学品、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17、18。申报药盒时还应报送制剂项下要求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8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提供所用核素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所用化学试剂(特别是靶材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处方选定的依据及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药盒中各组分原料的质量标准。若某一组分为自行制备,应提供详细的合成路线选定的依据、合成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操作步骤、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3)制剂:应提供制剂的处方选定的依据、制备工艺、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资料项目9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若含有国家标准尚未收载的放射性核素,还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其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自行制备的组分,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确证其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存在的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3、资料项目1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纯度检查内容,含量测定方法以及方法确定的依据等。如: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等。并提供详细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2)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主要组分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的测定方法及试验数据等资料。若为注射液还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数据,细菌内毒素限度规定的依据等资料。
4、资料项目17按下列要求报送:
(1)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5、资料项目19按下列要求报送: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6、资料项目2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注册分类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三)临床试验要求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四)定义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的定义如下:
放射化学品:系指直接用于放射性药品制剂的制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分的总称。
制剂:系指放射性核素与其他原料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放射性药品。

(三)注意事项:
对申报资料的其它要求:
1、证明性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药包材注册证的复印件;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专利查询单和商标注册查询单。

专利保证书样稿(供参考)
保证书
××样品及××制剂,是由××公司开发的新药。经检索,本申请中的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的人专利不构成侵权。
本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申请人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2、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资料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购销合同和购货发票。
3、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
5、委托合同和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有关证明文件附于该项试验资料之后。
6、 申请新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7、资料中所需照片应按需要附彩色或黑白照片。
8、临床总结资料需由临床负责单位盖章。临床分总结应由临床参加单位分别盖章。
9、企业自检验报告书应包括:检品名称、批号、供样单位(部门)、检验目的、检验依据、规格、包装、检品数量、开检日期、报告日期、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应当以文字或数据表达)、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10、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
(1)内容及形式应当按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及其细则执行。标签的文字内容不应超出说明书范围。
(2)提供包装标签应为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此种包装标签一般为直接销售单元。
(3)标签一般应同时报送两种形式样稿,即文字样稿(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和图形(图像)设计稿(仅书面图稿)。文字样稿按正面(主视面)、背面、上面、下面、左面、右面分别列明该视面全部文字内容和书写顺序,以常用中文编辑软件(如Word、WPS等)兼容格式存盘。图形(图像)设计稿可使用包装盒展开图样。
11、对《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的填写要求
(1)现场考核地址应为样品试制地的地址,包括区、路及门牌号,不能以机构名称代替。
(2)样品批号应包括自检报告中样品批号。
(3)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无论是否需进行临床研究,与新药的注册申请一样,需报告至少三批样品。
(4)检验日期应为从开始检验到检验结束的时间段。
(5)试制量填写实际试制量,不可填写理论值。
11、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2、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对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
2、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体字打印。
3、每项资料单独装订一册,整套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贴上已正确填写内容的资料档案袋标签(资料档案袋标签请从我局网站下载)。
4、申报资料排列顺序:技术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技术资料。
5、注册申请报送资料要求:3套完整申报资料(二套原件,一套复印件),1套综述资料,药品注册申请表4份,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4份(所有表格放入第一套原件中)。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注册的,制作《注册审查意见表》;
2、对不同意注册的,制作《注册审查意见表》,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46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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