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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战争法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海牙公约体系”)

  (一)基本原则(理解)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3.区分对象原则(平民和军事人员、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军事利益成比例)

  (二)主要内容(熟悉)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05年34)

  (1)极度残酷的武器:达姆弹;集束炸弹或此类地雷;某些使人致残或陷入长期痛苦的常规武器;燃烧武器

  (2)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3)核武器:目前国际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禁止

  2.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区别于战争中使用诈术

  5.海战和空战中的某些特别规则:商船地位例外情况

  二、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日内瓦公约体系”)

  1.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基本原则(理解)

  (1)不仅适用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

  (2)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

  (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

  2.主要内容(熟悉)

  ①战时平民的保护

  A.发生时应允许离境;

  B.对继续居留者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C.对占领区敌国平民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②伤病员待遇

  A.无区别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不得歧视;

  B.落入敌手应为战俘;

  C.搜寻伤者、病者;

  D.登记伤者、病者或死者;

  E.对死者处置;

  F.准许居民及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各种国籍伤者、病者;

  G.海战中特殊规定

  ③战俘待遇(09年78)

  A.战俘所设在比较安全地带;

  B.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暴行或恫吓及烦扰,不得报复,不得侮辱人格及尊严;

  C.民事权利如个人自用物品归个人所有,金钱贵重物品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

  D.衣食住应维持健康水平,保障医药;

  E.尊重战俘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其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

  F.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

  G.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有辩护权,还有上诉权;

  H.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

  I.不得歧视

  J.战事停止后,战俘应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三、罪名

  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

  四、惩罚战争犯罪的国际司法实践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成立,地点荷兰海牙,18位法官)

  (1)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2)管辖的犯罪行为发生于规约生效后

  (3)管辖权: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一个国家虽不是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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