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之领土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了解)

  (一)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四)河流制度

  1.内河(对内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航运贸易完全管辖权,自主制定法规管理)

  2.界河(依主航道或河流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界河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06年30)

  3.多国河流(08年98)(航行、管理由协议解决;不得有害利用、改道或堵塞;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4.国际河流(通过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属该国)

  5.国际运河(由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取得方式(理解)

  1.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现已不存在,用来澄清历史遗留问题(08年四川31)

  (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有争议,现没有适用意义

  (3)添附:包括河流三角洲、涨摊等自然添附和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合法取得领土方式

  (4)征服:也称兼并,以战争合法性危机初,现已废弃

  (5)割让: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前者被废止,后者属合法, 包括买卖、赠与及互换(04年29、06年79、07年30)

  2.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理解)

  (一)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签订条约,联合勘界树立界标,双方制定界标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证书等,边界母约和子约构成完整的文件)

  (二)边境制度

  1.界标的维护:对擅自移动、损坏界碑的人的惩治;通知;见证下移回

  2.边界土地的利用

  3.界水的利用(界河的利用)

  4.边境事件的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理解)

  1.南极地区(只用于和平目的;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