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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之海洋法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熟悉)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1.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2.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1)内海是内水一部分,沿海国拥有完全、排他主权;国家对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内海;若获准进入,须驶入指定开放港口,并遵守有关法律

  (2)内海湾(24海里)、历史性海湾(如渤海湾)和内海峡(如琼州海峡)

  3.港口制度

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之海洋法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其领海制度(熟悉)

  1.领海及其领海制度

  领海宽度为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为直线基线

  内陆国无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其领海水体及上空和底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1)无害通过可以是驶出驶入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2)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3)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4)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5)12种有害行为

  ①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②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③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到损害的行为;

  ④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⑤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⑥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⑦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⑧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⑨任何捕鱼活动;

  ⑩进行科学研究或测量活动;

  ⑾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⑿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与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除非:

  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④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2)沿海国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行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

  4.民事管辖

  (1)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或为此种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债务

  (3)前项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熟悉)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但可以行使某种管制权(不包括毗连区上空);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管制权有别于专属经济区: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2.我国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内容基本与《海洋法公约》一致,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熟悉)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1.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包括对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用途。

  2.沿海国可以行使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3.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外国船舶提供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仅违反渔业法规,不得监禁或体罚;措施和处罚应通知船旗国(08年)

  (二)大陆架及其制度

  1.自然延伸原则,距离原则(领海基线量200海里)

  沿海国对大陆架不享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大陆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拥有对大陆架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拥有在大陆架建造使用人工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4)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5)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四、公海制度与国际海底区域(熟悉)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1.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内行使属地管辖

  2.公海自由包括6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3.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4.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公海上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普遍管辖(海盗行为、非法广播、防止和禁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3)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这些不法情况为: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①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②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外继续进行;③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④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主权和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2.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 由国际海底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3.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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