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国际法主体

发布日期:2012-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了解)

  (一)国家(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组织(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三)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四)个人尚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理解)

  (一)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二)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熟悉)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熟悉)

  (一)国家的管辖权(04年69)(09年31)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权(自然人;具有该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引渡)

  4.普遍性管辖权(公认的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是缔约国依有关条约合作惩治的罪行)

  (二)国家主权豁免(03年57)(08年32)(10年30)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1)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2)司法豁免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2.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1)明示放弃;(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和默示放弃(原告、应诉、反诉、利害关系人介入)

  (2)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做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3)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做出。(包括不能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3.2004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限制豁免主义立场;但传统主权豁免仍然是习惯国际法原则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理解)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10年29)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示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现存国家、现存政府间国际组织(07年30)

  (2)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单方行为,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4)承认是政治行为、法律行为(承认一经做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现形式

  ①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在条约或文件中表述;

  ②默示承认-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政府间国际组织,排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些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05年78)

  3.法律承认(正式和不可撤销的,通常都是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的,可随时撤销)(10年29)

  4.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

  新国家产生的4种情况(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对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产生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只有一国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1)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的条件:

  ①内战状态已经形成;

  ②控制领土相当大的部分;

  ③对所控领土实施有效管理;

  ④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

  承认的效果:引起承认国的中立的义务;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地区有义务保障承认国国家和侨民的利益。

  (2)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其他国家为了自身侨民、商务往来得到保护,有必要维护与该反政府团体保持一种联系,而做出的一种权宜行为。(事实上的承认)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重点:国家继承)

  1.种类: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2.国家继承(条约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02年15)

  ① 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于继承范围;

  ②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①国家财产的继承:境内财产随领土转移,如不动产;境外财产实际生存原则,如动产,转属继承国

  ②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不可分割,但可复制;通过国家间协议,无协议转属继承国

  ③债务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外债务;恶债不继承(征服之债、战争债务原则上不予继承)(00年)(08年33)

  五、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体系(理解)

  1.全球性、普遍性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宗旨:维持和平、发展友好、促进合作、协调中心

  3.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06年29)(08年29、31)

  (2)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7个(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世贸组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3)大会

  ** 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 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

  (4)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间经济社会工作;一理事国一票;简单多数表决)

  (5)托管理事会(托管领土行政管理机关,所有托管协定均已终止)

  (6)国际法院(联合国的司法机关)

  (7)秘书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08四川31)(06年78)

  1.跨国性、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

  2.不是由政府间协议创立,属民间性的跨国联合、咨商地位(普通、特别、注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