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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上报地理标志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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