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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部门:市场调控处

  依  据:
  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审批(初审)决定。

  程  序:
  一、申请
  1.申请内容包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油库等基本情况、新设的理由、经营方案等;提供新设原油销售企业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核表报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同意新设的原油销售企业,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申请条件的依据: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3.申请方式: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上网查询并下载审核表):
  (1)填写《北京市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a.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b.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交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c.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交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油协议;
  (4)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a.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的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炼油厂;
  b.与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的炼油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厂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6)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核准文件;
  (7)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8)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0)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12)气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证》;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1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5.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办企业取得《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必须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原油经营活动。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受理岗位:北京市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业务五科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
  (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或通知。未按期做出告知通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
  (1)符合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初审申请条件并符合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文本符合要求,申请材料规范、有效。  
  2.审查依据:符合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初审需提交的各项材料要求。 
  3.审查岗位:市商务局市场调控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  
  4.岗位职权: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主管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在法定期内不能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1.审定标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主管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对于批准原油销售企业,市商务局将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并将初审情况及上报情况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五、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行政审批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5163121(商务服务中心业务五科);
               65248518、85163133 (市场调控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址、邮编: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市商务局一层办公大厅8号窗口(100010)。

 

    相关下载:

       北京市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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