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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部门:现代流通发展处

  依  据:
    1、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
    2、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条  件:已获得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或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内容: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提交材料:

  1、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确认申请
  2、符合《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服务网点方案及证明材料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
  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3、申请企业制定的服务网点管理制度和拟直销的产品目录

  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提交材料,提出服务网点确认申请;
  2、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服务网点方案所涉及区县的商务局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申请企业到区县认可时,应按照各区县商务局要求提供材料和办理);
  3、区县商务局开具认可函,报送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依据区县商务局认可情况,开具确认函,报送商务部。

  告知与送达:
  工作完结后,即告知申请企业。确认函送达申请企业,随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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