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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部门:现代流通发展处

  依  据:
    1、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
    2、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及直销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条  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北京地区服务网点方案经商务部核准,并已实际建成服务网点的直销企业。

  时  限:3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商务部核准北京地区服务网点方案的文件
  2、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申请;
  3、服务网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它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服务网点)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4、申请企业制定的服务网点管理制度和拟直销的产品目录。

  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提交材料,提出服务网点核查申请;
  2、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后,相关区县的商务局对其辖区内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申请企业到区县核查时,应按照各区县商务局要求提供材料并办理);
  3、区县商务局提出核查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依据区县商务局核查意见,出具核查意见函,报送商务部。

  告知与送达:
  工作完结后,即告知申请企业,并向商务部报送核查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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