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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准格言”

发布日期:2012-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12.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六)

  1.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亦可优于物权。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标的)是行为。

  6.双产一权作客体。

  7.物权法定原则。

  8.公示公信原则。

  9.一物一权原则。

  10.效力分离原则。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动产物权以占有方式公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方式公示。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

  (七)

  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等)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

  9.国家是个筐;六月往里装。

  10.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

  (八)

  1.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2.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

  3.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5.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

  9.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九)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

  5.“地域”上中下。

  6.地役权要约定;相邻权非约定。

  7.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十)

  1.先实行债务人物保;后实行第三人人保。

  2.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由债权人宰割。

  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4.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5.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6.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

  7.从随主,有例外。

  8.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最高额抵押是主债权浮动。

  9.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

  10.按顺位清偿;按公示清;按比例清偿。

  11.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

  12.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3.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4.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5.占有须以物客体。

  17.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6.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17.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

  18.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十一)

  1.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已;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

  4.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当支出的没有支出。

  5.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

  7.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

  9.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意外事件不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

  1.容纳规则。

  2.镜像规则。

  3.进入规则。

  4.不得杀回马枪规则。

  5.有眼无珠规则。

  6.独存规则。

  7.文义解释规则。

  8.目的解释规则。

  9.交易习惯解释规则。

  10.整体解释规则。

  11.真意解释原则。

  12.诚信解释原则。

  13.参照适用规则。

  14.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19.上九天擒龙是事实不能;入丛林杀虎是法律不能。

  20.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

  21.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

  22.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23.以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25.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之际。

  28.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十三)

  1.“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

  2.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

  3.赠予是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4.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5.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6.承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黑白两份,白道为准。

  9.次承揽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10.次承租人优先于承租人;次受托人优于受托人。

  11.定作人独享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1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4……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十四)

  1.推前二年计算规则。

  2.著作权的独创性:与众不同。

  3.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不要求优先性。

  4.自动产生;自动保护。

  5.发表权只能有一次。

  6.事实行为产生著作权;授予行为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

  7.出钱不如出脑子。

  8.投资产生著作权。

  9.邻接权,是著作权邻接之权;相邻权,是所有权相邻之权。

  10.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

  11.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

  12.法定许可的“一不主义”。

  13.双重许可制。

  (十五)

  1.专利技术独占与公开;技术秘密非独占非公开。

  2.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3.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

  4.微生物不是动物。

  5.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6.用尽原则。

  7.先用权。

  8.临时过境原则。

  9.科学试验原则。

  (十六)

  1.先使用不如先申请;先发明不如先申请。

  2.一刀切与两刀切。

  3.前六后六。

  4.保护范围大于使用范围。

  5.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假冒)

  6.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7.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十七)

  1.三不主义(不得调解;不得撤诉;不得上诉)。

  2.欺诈有效;胁迫可撤销。

  3.军人特殊保护;女人特殊保护。

  4.红旗永不褪色。

  5.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

  (十八)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既得之权。

  3.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4.代位继承只能往下;转继承上下左右。

  5.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后死;同辈同死。

  6.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行为和再次公证可以突破。

  7.受遗赠人先死,一切化为云烟。

  8.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

  (十九)

  1.人格权是专属权。

  2.身份权是专属权。

  3.专属权不得移转。

  4.荣誉权是人格权。

  5.隐私有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

  (二十)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过错相抵规则。

  6.共同侵权三分法。

  7.无意思联络侵权二元论。

  8.雇主永远绑在责任柱上。

  9.“三不能”免责。

  10.以小免大是紧急避险。

  11.以合法的伤害对抗非法的伤害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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