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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格言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无实际利益而贯彻权利,为权利的滥用。

  *债权是给付请求权,请求权也可因物权、人身权产生。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鱼或熊掌——选择(形成)权。

  *鱼或熊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中有一个选择(形成)权。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是可以对抗特定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上的善意与恶意,一般为知情与不知情。

  *恶意不受保护原则。

  *无限责任,全部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有限责任,特定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侵害一个人身权,产生一个债权。

  *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

  *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孳息归属采所有权人主义;用益物权例外,约定例外。

  *天然孳息,原始取得。

  *使用租赁天然孳息归出租人;用益租赁天然孳息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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