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之合同的成立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须注意:这一例外本身还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36、37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②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解释(二)》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的,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例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B.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
C. 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 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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