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变动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
(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
(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
答:(1)占有改定。
(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
(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
(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的行为。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应该指出,因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的移转,要求交付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交付,不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移转。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就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况。《物权法》第25~27条分别进行了规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甲和乙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就移转了。只不过采用的并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既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电视机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乙在运输期间不慎将电视机损坏,应由他自己负责。甲无须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也没有义务收回电视。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占有改定是否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产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学理上还存有争议。
依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规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如果约定由受让人自提货物,受让人取走动产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如果合同约定由转让人送货的,转让人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付受让人点收完毕,视为交付。第三,合同中能够约定转让人代办托运或邮寄货物的,转让人将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或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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