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哈尔滨公众7811问:
我于去年九月份和建筑商签定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
但我将货物交付建筑商后,到了付款日期,建筑商却没有按约定给我付款。
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是15.7万,迟延付款违约金是每日支付应付货款的5/1000。到现在,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该是11.5万。现在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供货商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请问,法院能支持11.5万的违约金请求吗?这个数目高不高?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
西安律师高西宁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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