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劳动、合同类常识 >> 查看资料

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 

    哈尔滨公众7811问:

     我于去年九月份和建筑商签定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

     但我将货物交付建筑商后,到了付款日期,建筑商却没有按约定给我付款。

    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是15.7万,迟延付款违约金是每日支付应付货款的5/1000。到现在,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该是11.5万。现在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供货商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请问,法院能支持11.5万的违约金请求吗?这个数目高不高?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

    西安律师高西宁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