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流动过程中的档案问题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职工流动过程中的档案问题
在职工辞职以后,单位往往以职工未支付违约金、培训费、赔偿损失费为由,扣留职工的档案。按照单位的说法,职工一走了之,单位在没有约束它的手段,除了扣档案,没有好的办法。单位的说法似乎有理,但却违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18条明确规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因此,单位扣留职工档案是违法的。那么单位以什么约束职工呢?很简单,单位及时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职工赔偿单位的损失即是。如果单位只顾扣留档案,过了仲裁时效,就会落个鸡飞蛋打,一方面要转交档案,另一方面损失无法追偿。
对于职工一方而言,单位扣档案有什么办法解决呢?也简单,赶紧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因其不及时转交档案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在目前,职工的就业、社会保险、出国、退休离不开档案,因单位扣留档案导致这些方面的损失,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并要求单位转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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