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诉讼程序类常识 >> 查看资料

行政诉讼决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一)决定的概念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判。它是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解决的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主要调整人民法院本身与诉讼参与人或其它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

如院长可以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提审,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延长审期,等等。

决定一律不准上诉。只有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决定,如有关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才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同裁定一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台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决定宣布后应送达被决定人,口头决定宣布时应当记入笔录。

(二)决定的适用范围

决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适用于:回避,确定第三人,指定法定代理人,许可律师查阅庭审材料,申请延长法定起诉期限,指定鉴定,确定不公开审理,处理妨碍诉讼行为,移送其它机关,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情况。

(三)决定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或者宣布送达即发生效力。法律规定被规定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